人居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人居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2017年9月20日发布)
为贯彻《西交本〔2017〕6号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意见》文件(以下简称学校文件)精神,加强本科生学业过程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为属于人居学院管理的本科生配备学业导师、给予指导。
本办法从人居学院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一条 通识教育阶段学业导师聘任办法
1. 通识教育阶段学院学业导师人数按生师比16:1配备(实际不超过17:1),且不低于教务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
2. 通识教育阶段学业导师的选聘步骤是:学院向各系下达推荐指标、各系主任推荐、学院审核后确定聘任。学院向各系下达推荐指标的基本原则是按各系(专业)高级职称教师占全院高级职称教师的比例分配全院的学业导师总数,必要时再考虑其它合理因素进行微调。各系主任推荐的学业导师应符合学校文件“一、导师的任职资格”,并且被推荐人明确表态愿意担任此项工作。
3. 通识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聘任后,由学院将学生按上述生师比随机分配给学业导师。
4. 学业导师的聘任工作在建筑学专业新生选拔工作结束后进行,以保证为提前选拔到建筑学专业的学生配备建筑学系的学业导师。
5. 通识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聘期一年。
第二条 专业教育阶段学业导师聘任办法
1. 专业教育阶段(包括钱学森学院学生专业教育阶段选择人居学院专业的学生,下同)各专业各年级的学业导师人数按生师比16:1配备(实际不超过20:1)。
2. 专业教育阶段学业导师的选聘步骤是:各系主任按照学院规定的生师比推荐、学院审核后确定聘任。各系主任推荐的学业导师应符合学校文件“一、导师的任职资格”,并且被推荐人明确表态愿意担任此项工作。
3. 专业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聘任后,由各系负责将学生分配给学业导师,分配办法由各系自行确定。
4. 专业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聘期三年(建筑学专业为四年)。除特殊情况需调整外,每个学生在专业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保持固定。留级、休学后复学的学生跟随当前所在年级配备学业导师。
第三条 关于学业导师聘任的调整
1. 学生提出调整学业导师申请、学业导师提出调整学生申请,至少应在该学业导师工作开展满两个月后。
2. 个别学生有调整学业导师的愿望时,应由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学院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协调后、决定调整结果。因调整造成学业导师工作量变化较大的,学院需同时合理确定相关学业导师的工作量调整办法,并在学院备案。
3. 某个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有集体调整学业导师的愿望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交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学院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协调后、重新为其聘任学业导师,同时合理确定原导师和新导师的工作量分配办法,并在学院备案。
4. 学业导师有调整某学生的愿望的,应由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学院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协调后、决定调整结果。因调整造成学业导师工作量变化较大的,学院需同时合理确定相关学业导师的工作量调整办法,并在学院备案。
5. 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学业导师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职责与工作方式
1. 见学校文件“三、学业导师职责”、“四、学业导师工作方式”,此外还应遵照学院下列要求。
2. 学业导师上岗前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业导师集中培训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需参照集中培训材料进行自培训。
3. 每个学期开学时,学业导师提交“人居学院学业导师工作安排表”(附件1),之后由教务处或学院发布到相关网站上。要求学业导师每周至少安排1次见面时间(office hour)、每次不低于1个小时,且每个学生每个月至少应有一次与学业导师的见面时间(在指导工作记录表中有明确记录)
4. 学业导师与学生的每周见面时间,可以是集中座谈、分组座谈、单独面谈等多种形式。除见面时间外,学业导师还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等电信方式进行指导。
5. 学业导师应对实际开展的工作及时记录(注意留存适当数量的照片,用于写总结),并在学期末向学院(通识教育阶段)或所在系(专业教育阶段)提交“人居学院学业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表”(附件2)。
6. 学业导师应在学年末向所在系提交“人居学院学业导师个人工作总结”(附件3)。
7. 学业导师应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参加各种学业导师学习与交流活动。学院学年考核“优秀”的学业导师需配合学院进行相关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考核
1. 学院对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学年末(小学期期间)进行。该考核纳入学院的教师考核中。
2. 学院对学业导师的考核包括学生评价、院系综合评价、学院确定考核结果共三个步骤。其中学生评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安排在各学期末,院系综合评价、学院确定考核结果安排在学年末。
3. 学生评价工作由学院负责进行。在每学年工作开始时,学院向学业导师发放“人居学院学业导师工作学生评价办法”(附件4为样本)。每学期末,学院按该评价办法,向全体学生发放针对本学期工作的问卷调查表,并根据问卷调查和相关评价办法获得学期评价得分(每个学业导师的学期评价得分由所指导的全体学生的评价得分平均值获得)。两个学期的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即为学年的学生评价得分。学院及时发布第一学期学生评价得分,得分不如预期的学业导师应对不足之处加以分析,明确第二学期工作改进办法。
4. 每学年末(小学期期间),学院及时整理本学年两个学期的学生评价结果,向各学业导师发布。各学业导师认真分析该结果,撰写个人工作总结(附件3),在规定时间提交学院(通识教育阶段)或所在系(专业教育阶段)。
5. “院系综合评价”分为学院对通识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的评价(以下简称“学院综合评价”)、各系对专业教育阶段的学业导师的评价(以下简称“各系综合评价”)。
6. “学院综合评价”以百分制计算(院系综合评价表模板见附件5),其中学生评价占60%、指导工作记录质量(重点考察是否符合学院最低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工作内容与形式的合理性等)20%、个人学年工作总结撰写质量20%。学院组成评价小组(必要时组织答辩)按评分表打分、最终确定各学业导师的“院系综合评价总分”。 学院综合评价小组由院领导、系领导、书院代表等组成。
7. “各系综合评价”可参照上述院综合评价办法,或在此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也可根据专业要求自行拟定(后两种情况的,各系综合评价负责人应在该考核学年开始时明确告知学业导师)。各系自行组成评价小组(必要时组织答辩)按评分表打分、最终确定各学业导师的“院系综合评价总分”。系评价小组组成由各系自行拟定。
8. 学院可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将学院综合评价工作、各系综合评价工作合并,由学院统一安排进行。
9. 学院确定考核结果:院系综合评价结束后,学院汇总全部学业导师的评价结果,召开学院考核会议(教学委员会成员参加)、商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确定“优秀”的基本原则是以各学业导师的“院系综合评价总分”排序为基础,综合考虑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之间学业导师工作的综合对比,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在当学年考核中认定学业导师严重违反工作职责的,或者有学生反映学业导师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经学院核查情况属实的,经会议商定为考核“不合格”。除认定为“优秀”和“不合格”外的均认定为考核“合格”。
10. 考核结束后,学院向全体学业导师及时发布考核结果。其中“优秀”名单将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院将进行复议。
第六条 持续改进
1. 本学年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下一学年不予以聘任。
2. 学年考核结束后,学院学业导师工作负责人须对考核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对学院总体工作安排进行总结、反思、提出改进思路,撰写“人居学院学业导师工作总结”(附件6为模板)。
3. 学院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适时组织各种学业导师学习与交流活动,促进相关工作的改进与提高。学院教学秘书对各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拍照、备案。
第七条 绩效与奖惩办法
1. 学业导师的学年考核结果,将在学院绩效分配办法中予以专项考虑,并在绩效分配文件中明确阐述。
2. 学业导师的基本工作量原则上参照学校文件标准(每学期开设一门16学时的课程)。
3. 学院绩效分配办法中对学院学年考核“优秀”和“不合格”的学业导师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
4. 学年考核“优秀”的学业导师将作为学校优秀学业导师候选人,由学院根据学校评优要求进行推荐、选拔。
5. 校级优秀学业导师的奖励办法按本科生院要求进行。
第八条 资料归档
1. 学院教学秘书按照“人居学院学业导师工作资料归档清单”(附件7)将全部资料归档。
2. 纸质归档要求:每学年一个档案袋,封皮“人居学院学业导师工作档案(×××学年)”。
3. 电子归档要求:每学年存入文件夹“人居学院学业导师工作档案(×××学年)”。
第九条 学年工作安排一览表
序号 |
时间 |
负责单位 |
工作任务 |
相应的存档资料 |
1 |
第一学期开学 |
学院、各系 |
确定一年级、二年级学业导师和学生安排 |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名单 |
2 |
第一学期开学 |
学业导师、学院 |
发布学业导师工作安排 |
学业导师工作安排表 |
3 |
第一学期 |
学业导师 |
进行学业指导 |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表 |
4 |
第一学期末 |
学院 |
进行本学期的学生评价打分 |
学生评价资料 |
5 |
第二学期 |
学业导师 |
进行学业指导 |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表 |
6 |
第二学期末 |
学院 |
进行本学期的学生评价打分,完成本学年的学生评价打分 |
学生评价资料 |
7 |
学年末 |
学业导师 |
撰写个人学年工作总结 |
学业导师个人工作总结 |
8 |
学年末 |
学院、各系 |
完成学年考核 |
学院评价资料、各系评价资料、学院考核会议记录 |
9 |
学年末 |
学院负责人 |
撰写全院学年工作总结 |
学院工作总结 |
10 |
学年末 |
学院 |
完成资料归档 |
附件7 |
第十条 附则
1. 2017级之前的在校学生的学业导师工作遵照原有办法进行。
2. 某系(专业)因人才培养需要,希望自2017级学生开始制订特殊的学业导师实施办法的,需将具体办法形成文件(内容包括上述九个方面)报学院,经院系商议、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发现问题将及时修改并适时发布修订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