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之窗

校友动态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校友之窗 - 校友动态 - 正文

西安交通大学土木与建筑学科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11-04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西安交通大学土木与建筑学科校友会”(对应英文名称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科、建筑学学科校友自愿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校友联谊、服务的社会团体;是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任务:团结、引导、组织西安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科、建筑学学科校友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与联谊。发扬交大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振兴中华,为土建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服务会员:发扬“真诚,关爱,奉献,包容”的校友工作精神,加强与母校及海内外各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组织和校友之间的联系,通过举办学术交流活动、聚会活动和联谊活动,在会员间开展联络感情,交流人生体验,拓展交大校友网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全体会员的事业发展,生活美满,感情交流和继续深造等努力创造价值并提供交流平台;

   3、服务社会:发扬交大的优良传统,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借助西安交通大学的教育、科研、技术力量,促进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为各地区土建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帮助。共同为振兴中华、构建和谐社会及土建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土木与建筑学科校友会根据相关程序设立,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接受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内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收集整理各地区校友信息,建立校友信息库和联络网;定期与母校联系,反馈和沟通信息,建立校友、校友会、母校之间信息通道;

2、借助网络宣传工具,宣传母校成就、校友成就,报道本校友会重要活动,及时向校友推送;积极向母校校友会网站、内刊及西安交通大学校友网以及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之声》刊物投稿;

3、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充分发挥校友力量,推动校友单位与母校的“产、学、研”合作,包括:参与母校土木与建筑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引进人才、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引进资金;组织校友和母校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和帮助校友企业做好、做强、做大;积极引进转化母校教育、科技成果,促进母校与各地区的广泛联系,加强交大与各地区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4、建立西安交通大学土木与建筑学科教育发展基金,根据校友意愿资助母校人才培养和相关学科建设工作;

5、对母校土建类毕业生给予关怀,做好企业内校友的传帮带工作,对年轻校友的工作和职业生涯规划给予指导,帮助其早日成才;

6、为校友提供工程资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为校友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培训,促进校友企业技术创新,帮助校友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结算审计等工作;

7、与学校校友部积极配合,为校友返校聚会、学校资源共享、继续深造咨询与培训、子女夏令营活动等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根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1、组织校友召开具有土建行业特定主题的论坛、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2、组织各片区或各专业的校友联谊活动,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会员友谊;

3、组织校友参与母校土建类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包括对培养方案、学科发展规划等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和意见,作为兼职教师、兼职教授或校外导师参与课堂教学、指导毕业设计、指导研究生、指导学生实习和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进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等;

4、组织校友参与母校土建类专业的招生宣传和校内宣传活动,包括开设宣传讲座、制作宣传海报、提供专业咨询、安排参观生产一线的活动等;

   5、与母校或其他社团组织进行联谊活动;

   6、应会员要求开展其他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西安交通大学1983年恢复重建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1986年成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1986年成立建筑学专业以来沿革至今的全体土木类专业(学科、领域)和建筑学类专业(学科、领域)的获各类学位和进修的校友。

(2)西安交通大学参股的其他合法办学机构及其附属单位的全体土木类专业(学科、领域)和建筑学类专业(学科、领域)的获各类学位和进修的校友;

(3)曾在西安交通大学(含:交通大学、原西安医科大学、原陕西财经学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学参股的其他合法办学机构)及其附属单位的土木与建筑学科(领域)任教、任职者;

(4)西安交通大学(含:交通大学、原西安医科大学、原陕西财经学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学参股的其他合法办学机构)聘请的土木与建筑学科(领域)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名誉博士以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5)西安交通大学(含:交通大学、原西安医科大学、原陕西财经学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学参股的其他合法办学机构)非土木与建筑学科(领域)毕业的、当前从事土建行业工作的校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经与本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以本会要求的形式提出申请;

   2、经秘书处登记,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3、由西安交通大学土木与建筑学科校友会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产生本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建议权;

   3、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有对本会和母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可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优先取得本会与母校或校友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权;

   6、获得优先参加本会与其他单位联办的各种讲座和联谊等;

   7、优先参加本会与母校或各地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考察或访问;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本会的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校友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

   4、关心及支持母校土木与建筑学科的发展,促进各地区土建行业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校友,宣传母校;

   5、积极向本会网站、内刊及西安交通大学校友网以及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之声>刊物投稿;

   6、积极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7、根据会员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母校和本会会员的市场调研或企业调研活动;

   8、积极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确定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本会的更名、合并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提名增补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并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推举年事已高、德高望重的老校友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顾问、特别顾问;

   8、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校友会主要领导成员;

   9、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10、研究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名单,交由下届会员大会选举表决;

第十八条 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含委托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理事或校友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人正直,出于公心,政治素质好;

   2、在本地区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执行秘书长1人、执行副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备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认可。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

   2、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会长负责,主持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执行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定期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讨论、处理校友会日常工作;

   5、提名、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校友会每年举办一次重大活动。理事会成员应积极收集会员及母校、会员单位、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信息,提交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初步确定主题,由会长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西安设立校友会秘书处,为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担任本会的宣传联络、校友接待登记、网站维护、年会活动组织等日常事务,并在各省市设立校友联络处。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者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有2/3以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同意终止,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并报请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审查同意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会自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同意终止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6日西安交通大学土木与建筑学科校友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并向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报备后实行。